近日,中央社會工作部辦公廳、民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《行業協會商會名譽職務設立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首次對全國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名譽職務設立管理工作作出規定。
《辦法》強調堅持和加強黨對行業協會商會工作的全面領導,明確名譽職務名稱、設置原則、數量、任職條件、授予對象等。要求行業協會商會非必要不設立名譽職務,確有必要設立的,應當制定名譽職務設立管理制度,且數量設置應當精簡、科學、合理。強調設立名譽職務應履行嚴格的民主程序,由會員(代表)大會研究決定,被授予人員由理事會研究決定并向全體會員公告。同時,設立、增補或取消名譽職務均需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。
《辦法》強調,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名譽職務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;被授予名譽職務的人員應當發揮好示范表率作用,遵守行業協會商會章程以及相關規定,關心行業協會商會發展,維護行業聲譽,不得履行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職責,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領取薪酬、獎金、補貼等報酬,不得享受辦公用房用車等待遇。
《辦法》要求,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監督管理機制,對出現不具備任職條件、有違紀違法行為以及變相把持行業協會商會、干擾行業協會商會正常工作等情形的名譽職務人員,應及時撤銷其名譽職務并向社會公告。對于違反《辦法》設立名譽職務的,有關部門應督促行業協會商會按程序撤銷,并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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